[21]参见李惠宗:《行政罚法之理论与案例》,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88页。
当社会的存在空间被挤压,国家过度介入个人生活,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国家、社会与公民个人之间出现非理性对立,个人无法防御国家的伤害,国家也不能抵抗非理性的社会的冲击。[93]参见孟凡壮: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宪法逻辑,《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9期。
[27]这一特征在新中国的制宪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62]参见林来梵、凌维慈:中国立宪主义的起点——对清末君主立宪主义的一个省察,《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4期,第207页。它既包括从实定宪法中概括出的宪法原则,也包括源自前宪法或超实定宪法的宪法理念。张翔: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第53—68页。方法体系的完善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90]参见韩大元:当代科技发展的宪法界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2期,第1—12页。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7—888页。[57]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6年版,第1页。
彼时,梁启超作为学堂总教习,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中将宪法学作为学堂必须教授的课程,并把傅兰雅所译之《佐治刍义》指定为宪法学教科书。[91]有学者尝试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发展出一套以人格自由发展为规范目标、关联多个基本权利条款的宪法框架。[33]参见李龙、周叶中: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第63页。立宪主义原理旨在以一部高级法的实施约束国家公权力,需要通过对宪法规范的解释来确定公权力活动的规范边界,故而,解释和适用实定宪法同样构成了宪法学的根本任务。
其中,宪法原则依托于实定宪法之规定,极易受到宪法文本变动的影响。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大中华》1915年第8期。
[7]而历史维度的知识体系则应被解释为一种知识的家谱,记载知识的发展史。[57]在中国,立宪主义原理可解释为宪法根本法属性的学理化、价值化。[87]在部门法的宪法化与宪法的部门法化的双向互动中,部门宪法逐渐成为近年来法学研究的一大热点,相继出现了经济宪法、环境宪法、劳动宪法、文化宪法等宪法学分支领域。曾出洋考察的福建布政使尚其亨曾指出,宪法作为一国共守之法,其功用在于使君民各保主权,各享利益。
[50]前述一系列的学术工作不仅初步廓清了宪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而且有力推动了宪法学概念的体系化与本土化。三、中国宪法学自主学科体系的独立与体系化在宪法学发展史中,学术体系的发展过程,往往也是学科体系的建构过程。 摘要: 历史主义是构建、识别、塑造宪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自主性与中国性的重要途径。宪法语词所具有的权威性与正当性特征证立了宪法古义的根本法内涵。
为此,如何在体系化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实践,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学概念的精细化,成为下一阶段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日)副岛义一:评古德诺氏之国体论,余生译,《新中华》1915年第2期。
王人博:宪法概念的起源及其流变,《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94—100页。[14]受此影响,中国宪法学的既有知识体系在逻辑与历史、应然与实然层面尚无法充分地实现融贯。
高一涵:委员制的性质及利弊,《中大季刊》1926年第2期。[31]参见谢伏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第13页。[104]参见(德)汉斯·察赫:《福利社会的欧洲设计:察赫社会法文集》,刘冬梅、杨一凡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孙毓筠:论国体书,《协和报》1915年第1期。特别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当下,域外理论的学术解释力与说服力被不断削弱,实现理论自主成为宪法实践的客观需求。根据中国传统的世界大同理想,以及我国抗战时期的建国纲领,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始终是中国近代制宪的重要话语之一。
参见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学说史(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87—888页。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廷栋编:《政治学》, 中国图书公司1908年版,第1页。在此背景下,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成为了中国宪法的首要任务,社会主义也由此成为我国宪法的主流价值共识。
这种国际团结的加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条件,并随着1954年宪法文本的翻译与宣传得到了世界各国友好人士与团体的赞誉,产生了较大的国际影响力。随着1957年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学既是规范科学,也是实践科学,它与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更鲜明的价值开放性,无法回避规范背后的价值选择问题。因此,在宪法学原理中,宪法原则具有较大的变动性特征。姜秉曦,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最终,随着学科体系的繁荣与发展,知识体系将进一步发展出在人类社会的可沟通可传播、可分解可整合、可应用可转化的话语体系。
[95]在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中,话语体系既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又是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构成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演进的高级阶段。从概念结构上看,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它是一种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具有体系性。
[113]韩大元:战争、和平与宪法共识,《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第68页。它既是宪法的建筑材料,[32]也是理解和把握宪法学学术体系的基础与钥匙。
[41]参见美浓部达吉,见前注[38],第273页。[13]若以恩格斯的观点,历史解释仅构成了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用来检验逻辑运算问题的附带性工具,并不具备独立地位。
[13]参见(德)赖因哈德·齐默尔曼:德国法学方法论,毕经纬译,《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第180页。[26]姚中秋,见前注[24],第51页。高田氏在书中指出,当今之时,日本人所取之主义约有二种,对外则为帝国主义,在国内则为立宪主义。在引入域外宪法概念和宪法制度的过程中,无论维新派还是立宪派,革命派还是保守派,总有一部分学者努力将中国文化植入宪法学理论,使舶来的宪法制度本土化、中国化。
金鸣盛:五权宪法内国民大会性质之研究,《社会建设》1933年第2期。在欧美基督教国家,宪法的正当性往往依托于神启。
它在发生学上既有逻辑起点,又有历史起点。但另一方面,这个知识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在理论移植基础上进行逻辑演绎的结果,未经历史维度的充分省察。
潘大逵:如何调整五权宪草中之权与能,《大学月刊》1946年第2/3/4期。[3]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0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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